河北省党员干部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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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29 阅读 2015-09-29 发布时间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如下要求:

        1、不准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2、不准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不作为、乱作为;
        3、不准拉帮结派,借组织成立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或者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
        4、不准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擅离职守,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5、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
        6、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选、诬陷诽谤;
        7、不准泄露工作秘密,非经组织批准擅自发布、提供重要信息;
    8、不准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参加宗教、非法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组织活动;
    9、不准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干预人事任免、案件查处、土地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或者放任、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10、不准奢靡腐化、顶风违纪,利用职权影响或公款打高尔夫球、涉足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健身场所。
    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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