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如何处理?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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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58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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