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哪些规定?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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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5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到林业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驯养繁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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