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农药应该如何管理?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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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1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限销售的,必须报经省以上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省农药鉴定机构对经检验确认仍符合标准的农药,应当规定销售期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销售,销售时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和销售期限截止日期。省农药鉴定机构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但有使用价值的农药,应当重新规定使用方法、用量和销售期限。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并注明新的使用方法、用量以及“已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过期农药”字样和销售期限的截止日期。省农药鉴定机构对经检验已不能使用的过期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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