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肇事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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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应由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如果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到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草案的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保护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草案还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外,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还对机动车肇事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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