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的对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欢迎访问廊坊市农林科学院官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农技知识检索号
  • 被监察的对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5421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单位: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85号农林科技大厦     电话:0316-2189909
    备案序号:冀ICP备13021151号-1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548号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