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些诉讼情况,应中止诉讼?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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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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