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有什么检疫规定?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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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9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是这样规定的:一、对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非疫区进行;二、特殊情况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属于全国检疫对象的要业务归口,分别报农业部或林业部批准,属于省(区、市)补充对象的报省(区、市)农(林)业厅(局)批准,但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或调运)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发送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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