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铁路、公检法等部门在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规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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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4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根据国家检疫法规定,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寄运种类、数量与检疫证书不符,伪造或涂改证书,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收寄、承运部门有权扣留寄运物,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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