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应受何处罚?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欢迎访问廊坊市农林科学院官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农技知识检索号
  • 拐卖妇女应受何处罚?

    495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六、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主办单位: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85号农林科技大厦     电话:0316-2189909
    备案序号:冀ICP备13021151号-1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548号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