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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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1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一、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三、回避的效力: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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