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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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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