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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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9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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