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者应配合农药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职能有哪些?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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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9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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