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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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为: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其他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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