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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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9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又不宜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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