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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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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