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具有哪几种情况?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欢迎访问廊坊市农林科学院官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农技知识检索号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具有哪几种情况?

    5962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它是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例举规定的特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办单位: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85号农林科技大厦     电话:0316-2189909
    备案序号:冀ICP备13021151号-1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548号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