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种观察期间发生了检疫对象或危险病虫应如何处理?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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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6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由于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一般具有局部地区发生、造成生产重大经注损失、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人为传播等特点,所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如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具体讲,引种种苗试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第一、应立即向有关检疫部门(试种地植检站、审批单位等)报告,拟订出封锁扑灭措施;第二、及时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传出和扩散;第三、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检疫要求处理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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