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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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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