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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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6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因:买卖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有关农民集体,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改变的。因此,任何通过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依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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