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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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柳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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