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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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9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行政处罚法对执行程序作了如下规定:一、建立裁制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二、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在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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