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欢迎访问廊坊市农林科学院官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农技知识检索号
  •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53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一)审判独立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四)辩护原则;(五)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三)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主办单位: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85号农林科技大厦     电话:0316-2189909
    备案序号:冀ICP备13021151号-1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548号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
    扫码关注廊坊农科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