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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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2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既可以向损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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