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最初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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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一、相对人不经复议直接诉诸法院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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