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机构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有哪些?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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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6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人类同自然界植物病虫草害的斗争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防治本地区已经发生为害的病虫草害,以挽回农作物产量损失,即植物保护中的病虫草害防治工作;二是防止外来病虫草害的传入,以避免因新病虫杂草传入为害农业生产,即植物检疫工作;两者是相辅相成。由于外来病虫杂草主要依靠人类从事的社会活动而传播,因而决定了病虫草害防治工作与植物检疫工作在性质和特点上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植物检疫以预防性为主:病虫防治是针对已经发生为害的病虫草害而进行的挽回损失的措施,而植物检疫是为防止新的危险性的病虫草害传播为害和对已局部发生的危险性病虫草害进行严格封锁和消灭的预防性措施。二、植物检疫工作具有长远性。三、检疫具有全局性、国际性和管理的综合性:由于危险性的病虫草害主要通过人们的社会活动、凭借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而超过了自身能力远距离传播蔓延,从而使植物检疫工作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领域,不仅需要自然科学方法把植物检疫性病虫草作微观的研究,而且更需要用社会科学方法对整个地区、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的植物检疫工作宏观的研究,打破了地区界限的国家界限。四、植物检疫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植物检疫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它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一定区域内所有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防止该区域内尚未发生或发生不广,能人为传播蔓延并造成现实生产损失的病虫杂草的传入,具有国家强制性。管理相对人不履行防止病虫草害传播蔓延的义务,必然招致法律制裁,而病虫防治不具备这个特点。这是植检与病虫防治的最大和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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