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繁殖材料为什么还必须隔离(或集中)试种观察?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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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0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种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主要理由是:一、某些危险性病虫,特别是许多病虫毒病,在收获的种苗上往往表现隐性,而在生长期间易于鉴别;二、检疫对象主要根据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分布资料来制定,一般国内没有或少有发生分布,因而,检疫对象的确定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些种植后出现的危害严重的病虫,并不是规定检疫性的病虫;三、口岸抽样检验受现有检疫检验技术的抽样方法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引进的种苗和繁殖材料经口岸检疫合格后,还必须进行隔离试种,一般一年生作物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少于2年,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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