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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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3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即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补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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