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何司法解释?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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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了两条司法解释: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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