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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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1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五、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六、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七、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八、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九、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十、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十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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