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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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668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六、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七、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八、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九、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十、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十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十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十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十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十五、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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