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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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法第22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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