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许可证怎样分级审批发放?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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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5 阅读 2013-05-21 发布时间
    种子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一、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民收购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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