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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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57 阅读 2013-05-22 发布时间
    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鱼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三、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四、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五、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5070要求。六、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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