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农民因假、劣种子造成损失应怎样索赔? -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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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02 阅读 2013-05-22 发布时间
    咱农民因假、劣种子造成损失的索赔办法:《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里讲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按正常年景一亩地应收多少千克粮食,因为使用了假、劣种子而没有达到,这个差额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例,购买种子的交通费用、保管费用以及因假、劣种子质量引起减产所遭受的损失等。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一定要保存好购买种子的发票、使用说明书、包装袋和剩余种子,最好将所买的种子放少量于纸袋内,由销售者加盖印章封存两份,购买者和销售者各存一份,以备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诉、起诉索赔的主要证据。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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