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该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项目。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绩效考核,体现了政策和制度的善意:以绩效考核促进地方政府对履行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重视,自觉构建食品安全防控屏障,实现“食安”预期。客观地讲,食品安全纳入绩效考核并非终结食品安全乱象的灵丹妙药。一则,不少工作都纳入了地方政绩考核范畴,然而政绩考核并不能“包治百病”,一些逾越规定法纪的事情依然发生;二则(这一点尤其重要),任何绩效考核,假如只是仅仅满足于将某项工作纳入考核,而无配套制度、措施的同步跟进,考核最终不免沦为“纸上谈兵”,食品安全亦然。
要使食品安全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发挥威力,在监督与管理上须跨越“三道坎”。一是跨越“中国标准”坎。中国食品饮品质量检测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差别,不仅凸显我国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问题,也为地方政府放松监管提供了充分托词。当务之急,就是要在食品检测方面,建立一套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质量检测标准,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中国标准”。二是跨越“惩戒乏力”坎。即便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如果没有相应惩戒机制,其震慑力也非常有限。“《决定》规定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顶多只是影响地方声誉,对于当事官员个人仕途、利益影响不大,“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旦出了问题,他们完全可以换个地方照样做官。而且,《决定》条文中“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什么样的“具体规定”以及如何“追究到位”都语焉不详,势必难以操作。更为关键的是,一般性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显然没有威力,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将食品安全违规违纪“入刑”才有较大震慑力。三是跨越食品“领导特供”坎。领导食品特供现象,必将削弱地方官员抓好食品安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取消领导食品特供制度,让领导干部与普通民众享用相同的食品,才能根本消除官员面对食品安全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理。
只有跨越上述三道坎,地方政府抓食品安全才无缝可钻,不敢松懈、不敢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食品安全实行政绩考核才有实际意义。